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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4:22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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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惠民医院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首批暂时确定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九冶职工医院和仁和区人民医院为攀枝花市惠民医院进行试点。今后惠民医院将通过公开方式确立。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二、享受惠民医疗的对象

  (一)攀枝花市城区(东区、西区、仁和区)享受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二)持有《攀枝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

  三、惠民医疗的内容

  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的被惠人员享受“十免、十减、双优惠、一方便”优惠。

  (一)免费项目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收门诊肌肉注射费;

  4、免收门诊输液费;

  5、免收血常规检查费;

  6、免收大便常规检查费;

  7、免收小便常规检查费;

  8、免收心电图检查费;

  9、免收X线透视费;

  10、免收院内会诊费。

(二)减费项目

  以下项目费用减少30%:

  1、住院诊查费;

  2、住院床位费;

  3、Ⅰ、Ⅱ、Ⅲ级护理费;

  4、抢救费

  5、清创缝合费;

  6、胃镜检查费;

  7、血糖检查费;

  8、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费;

  9、“B”超检查费;

  10、X线照片检查费。

  (三)两优惠

  1、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对其药品费用(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实行减少20%的优惠。

  2、被惠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用材料(不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内的材料),材料费用实行减少5%优惠。

  (四)一方便

  被查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时,对其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化验、检查的报告单均可作为在惠民医院诊疗的化验、检查依据,除因进一步诊治需要外不再重复检查。

  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部分不予减免。

  四、惠民医疗机构职责

  (一)惠民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努力为被惠对象服务。

  (二)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惠民医疗质控小组,严格执行医疗“四合理”措施,杜绝大处方、乱检查。

  (三)保证医疗的质量和医疗的安全,使用质优价廉药品,努力减轻被惠对象的负担。

  (四)惠民医疗质控小组每月必须对被惠对象的处方、治疗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核、评估的抽样数不得低于被惠对象总数的25%。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定价。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一)惠民医疗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使被惠对象能及时得到诊治。同时,在门诊设立宣传栏并印制宣传单,对就诊服务流程、优惠项目、优惠幅度进行宣传。

  (二)被惠对象凭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居民身份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惠(农村五保人员凭五保证和居民身份证;低保家庭中未满18岁的子女上学的持学生证和低保证,未上学的持户口薄和低保证)。惠民医疗机构负责对被惠对象身份证件的确认、接诊、办理住院等相关手续以及减免项目费用和记帐工作。

  (三)惠民医疗机构必须将优惠的费用实行专项记帐并附明细清单,每月末将优惠人员数量、费用等报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将费用减免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报销。

  (四)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
六、惠民医疗经费补偿政策

  (一)惠民医疗资金

  惠民医疗优惠费用实行财政和惠民医疗机构共同承担,惠民医疗机构承担优惠总费用的20%,其余80%优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惠民医疗启动资金

  由市财政局划拨10万元人民币作为惠民医疗服务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宣传及办公材料消耗等。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加强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惠民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明确惠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和惠民医疗机构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设立惠民医疗服务机构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对贫困人群的医疗照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惠民医疗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

  为确保我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民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卫生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组织建设,落实被惠对象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考核;负责对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的审核。

  2、市财政局负责惠民医疗服务优惠费用中政府承担资金的落实,按时支付。

  3、市民政局负责惠民对象的资格确认(提供相应证明,在低保证上附家庭成员照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定期将低保信息资料向惠民医疗机构通报。

  4、市物价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5、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惠民医疗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负责定期公布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优惠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等工作。

  (三)规范服务,抓好落实。

  惠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履行职责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做到真心惠民、诚信惠民、规范管理;对普通患者和被惠患者要一视同仁,尊重关爱,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杜绝冷漠、歧视、推诿等现象。

  各惠民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惠民医疗办公室,负责为被惠对象建立规范档案、费用明细清单;负责管理本单位惠民医疗服务的相关事务;负责定期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四)积极动员,加强宣传

  各部门、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优惠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提高贫困群体对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认识,增强贫困群体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惠民医疗资金的管理

  (一)惠民医疗资金使用原则

  惠民医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记费报帐。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凭低保证和身份证等现场结算享受减免项目和费用,所发生的减免费用由被惠对象确认签字后在惠民医院记帐。惠民医院定期在相关部门报帐。

  (二)惠民医疗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惠民医疗服务需要,每年预算一定经费作为政府惠民医疗资金,资金实行专帐、专项管理。

  (三)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审核

  惠民医疗机构对被惠对象的优惠费用实行专项记帐附明细清单,每季度末将优惠费用的明细清单等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交市财政局。

  (四)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卫生局审核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费用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

  四、监督管理机制

  (一)公示制。

  1、惠民医疗机构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在医院门诊制定惠民医疗服务标牌公示惠民医疗的优惠金额、优惠幅度,就医流程、惠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

  2、惠民医疗机构每月末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费用优惠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二)督导制。

  1、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惠民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规范和医疗质量的督查、指导。

  2、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各惠民医疗单位上报的被惠对象就诊数量、优惠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考核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惠民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惠民医疗机构摘牌,取消其服务资格。(《惠民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为缓解我市贫困人群就医困难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祖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胡晓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军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元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向阳 市民政局局长

  陈君仁 市物价局局长

  王玖斌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游绍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升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智勇 东区政府副区长

  袁大勇 西区政府副区长

  刘道泸 仁和区政府副区长

  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医政处处长雷武岷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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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案情] 2001年,被告黎晓珊到原告李春香的汽车配件店购买配件,欠到原告配件款2760元。2002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货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黎三仔”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审理] 吉水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帐。尽管被告用“黎三仔”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示表示,故对此欠条予以认定。法院遂判令被告黎晓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春香配件款2700元。
[点评] 在一般的简易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在一时无法清结的情况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别有用心的就会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李师傅”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家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把握其性质,定性为那种纠纷,如本案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关的原理来解释有关争议的问题,如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该给付货款,被告以假名出具欠条,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示表示,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再次根据产生争议的来源来确定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设置障碍,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意示,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尽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人为“黎三仔”,但该欠条是被告所写,其内容能够反映被告的欠款情况,因而法院认定其欠款人为黎晓珊。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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