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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8:16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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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卫生部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


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卫生厅:
九月二十四日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工作的时间,如果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一般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对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去的工作人员(如领导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生等),则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或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去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一九五○年、一九五一年才被接收公办。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如果他们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196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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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设施是指本市公办性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用于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本市其他性质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可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一)具备一定体育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二)学校所在区域内缺乏公共体育设施。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励和引导开放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辖区域内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帮助协调有关开放事宜。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群众进校锻炼,教育社区居民(村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开放学校应建立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开放学校除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外,有条件的学校平时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 开放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开放学校应根据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进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所收取的费用,按照有

关规定缴纳税款后,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开放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开放学校要定时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同时,应当在场馆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公众在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学校应积极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学校进行锻炼活动者,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故意破坏学校体育场馆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局函(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
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199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