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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3:26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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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经与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现将《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考试时间,再行通知。

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与 专业名称 日期
1 职称外语 4月11日
2 注册工程师(投资) 4月23日、24日、25日
3 会计 5月29日、30日
4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试点 5月30日
5 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30日至6月5日
6 注册建筑师 一级 6月12日、13日、14日、15日
二级 6月12日、13日
7 监理工程帅
8 质量 6月13日
9 注册税务师 6月25日、26日、27日
10 卫生 6月26日、27日
11 土地登记代理人
12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6月26日至29日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10日、11日、12日
14 价格鉴证师
15 国际商务 9月11日、12日
16 注册安全工程师
1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25日、26日
18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19 港口与航道
21 注册化工工程师  
22 注册电气工程师  
2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24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25 二级 9月26日
26 审计     10月10日
27 计算机软件
28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6日、17日
29 造价工程师
30 执业药师
  房地产经纪人
31 房地产估价师
32 企业法律顾问
33 矿业权评估师
34 出版 10月17日
35 统计
36 经济 11月7日
37 计算机应用能力 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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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28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充分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治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应当在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效,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和检举、控告破坏地热水资源行为的权力。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所辖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组织对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及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规定地热水资源的使用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四)合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热水的长期供
求计划、限制开采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对地热水实行统一调配;(五)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地热水资源费;(六)负责地热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地热水的动态观测;(八)协调和处理地热水的水事纠纷;(九)负责新建、更新改造地热水工程
的审核;(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以各基点井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汤岗子保护区以汤岗子理疗医院T4井为中心基点;千山倪家台保护区以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N2井为中心基点;东四方台西荒地保护区以X6并为中心基点;前营乡仙人嘴村保护区以X1
并为中心基点;哈达碑沟汤村保护区以G1井为中心基点。新发现并开发利用的地热水资源区,应当及时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热水资源的长期供求计划、限制开采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地热水观测系统,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监测。在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按季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条 凡新建、更新改造地热水工程,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辖区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严格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兴建水工程或其它建设项目,导致地热水水量减少、水位下降、水温降低、水质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危害地热水资源的设施或者从事污染地热水资
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取水许可的申请内容及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0月末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对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热水资源费。地热水资源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地热水资源费上缴市财政,作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地热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地热水资源保护;(二)地热水资源的水源工程建设;(三)地热水资源基础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四)地热水资源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设施的维修和管护,防止地热水资源跑、冒、滴、漏;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设备,暂无计量设备的,按该设施最大能力计量。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的,对其超用部分按累进加价的办法征收地热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5%至10%的、10%以上至15%的、15%以上的,按地热水资源费标准分别增加1、3、5倍收费,超过20%以上的,禁止用水。
第十八条 拒交或者拖欠地热水资源费的,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兴建的
各类工程,对地热水水源有不利影响或者污染的;(二)破坏地热水工程设施的;(三)擅自打地热水井或者增大开采量的;(四)浪费和非正常使用地热水资源的;(五)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六)其它危害地热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取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地热水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上缴市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联通有限计财字〔2003〕50号)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联通新世界公司和联通新世纪公司均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这些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所涉及的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五、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
  六、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其税务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执行。其为职工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做为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凡属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比例限度以内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事项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