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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25:18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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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54号
2003-11-03 1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东南非洲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2.8亿,年外贸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地区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各国政府在降低关税、减免税收、放松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税较高,对散件进口征税较低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东南非洲国家与美国、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2年,我国同东南非洲地区之间的外贸总额为4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但只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5%。截止到2002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450个,中方投资额4.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16个,中方投资额3699万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目录》列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附件: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印章)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肯尼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基本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出口加工区法案》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利润汇回、免征进口关税、外汇管制、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厂100多家,大部分来自国外投资。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较高,工人平均工资每小时0.65美元,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及规范的雇佣制度。
3、双边合作⑵: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我在肯设有"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2002年,我对肯纺织服装出口6566万美元,已批准设立一家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⑶、欧盟《科托努协定》⑷、东南非洲共同市场⑸、东部非洲共同体⑹。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羊毛、西沙尔麻等原材料生产加工。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3、关联行业:绣花、水洗、包装等。


二、埃塞俄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免除进口关税,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对合资企业参股比例、所得税减免和利润汇出也有优惠措施。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原有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现有一定规模的纺织厂9家,服装厂5家,主要供应国内市场,少量出口欧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1998年统计平均为0.32美元/小时。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
4、双边合作:两国已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埃纺织服装出口2682万美元。截至2003年6月,尚未批准设立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产业
1、棉纺织业:印染、梭织。
2、服装制造业:衬衫、休闲服等成衣加工。
3、关联产业:投资辅料厂、生产钮扣、拉链、线、橡皮筋等。


三、马达加斯加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免税区出口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利润税减免;项目设备材料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减免;出口产品免交出口税。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技术较先进,基础设施较完善,有较多外资企业投资服装加工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最低工资为每月32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印度洋地区合作协会。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马纺织服装出口2041万美元。已批准设有2家中资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厂
2、服装制造业:服装成衣加工,如羊毛衫、羊绒衫、牛仔服、运动衣、内衣、衬衣、T恤等。



四、莱索托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完善、简便;进口设备免税,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进口税(7)。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有外资纺织企业70多家,主要生产牛仔服装和针织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平均月工资100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9)。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莱纺织服装出口1134万美元。已有华人华侨开设的4家服装加工厂。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织,牛仔布斜纹布纺纱、织布及印染;针织业,针织布纺纱、织布及印染。
2、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服装制造、制鞋。
3、关联产业:服装辅料、纸箱、塑料袋、绣花。



五、纳米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外国投资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资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可设立外汇帐户,将利润自由汇出(10)。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薄弱。外资纺织服装企业不多,主要生产针织面料服装,出口美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失业率为35%,工人工资低于中国。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纳纺织服装出口910万美元。已设立一家小型中资服装企业,生产牛仔服和背包。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设立轧棉厂。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衬衫、裤子、运动衫。
3、关联产业:纸箱厂、电脑绣花厂、服装附料厂。


六、博茨瓦纳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制定了一整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制造业,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在所得税、关税、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11)。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博纺织服装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280家,其中外资企业30多家,规模较小,没有纺纱、织布和印染企业,主要是牛仔服和针织毛衣出口欧美。劳动力平均月工资110美元。
3、双边合作: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博纺织服装出口879万美元,现有3家中国大陆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针织恤衫。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注释:
(1)详见肯尼亚网站: http://kenyaweb.com/economy/ipc
(2)详见商务部网站国别地区库:
http://www.mofcom.gov.cn/gbdqk.shtml
(3)包括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4600多种产品可免关税免配额出口美国,详见美国The Office of Textile and Apparel:
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regions/africa/agoaguides
(4)原《洛美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对非洲40多个国家制成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优惠待遇,详见欧盟在线: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
(5)由东南非洲2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间免除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6)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组成,成员国间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7) 详见莱索托网站:http://www.lesotho.gov.ls/lseconomy
(8) 由莱索托等5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9) 详见中非经贸网: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10) 详见纳米比亚贸易和工业部网站:http://www.mti.gov.na
(11) 详见博茨瓦纳网站:http://www.gov.bw/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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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辖区内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综合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别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同意后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于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签订和执行合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以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协定项下的帐户,将在有关公司按缔约双方的法律进行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银行惯例以国际上可接受的任何形式开设。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国家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为发展经济合作,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间信息的交流,特别是有关他们各自法律和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其他相互感兴趣的信息的交流。

  第十条
  一、双方同意,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两主席分别由两国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一名司长担任。
  二、该委员会的任务是:
  --增进相互了解;
  --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保证缔约双方有关国家法律信息的交流;
  --提出旨在促进双方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三、该委员会根据双方愿望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卢布尔雅那进行。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通知对方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书就,所有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有争议的情况下,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拉芙芭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