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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7:34:57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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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巩固各级烟草公司在卷烟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地位,增强企业在专卖体制下的竞争意识,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已陆
续分批分期地批准放开部分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以下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名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号码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第一公司 0501822
天津市: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2365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2366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三分公司 0502367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四分公司 0502368

河北省: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西县公司 0503306
河北省烟草公司玉田县公司 0503307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平县公司 0503308
河北省烟草公司吴桥县公司 0503309
河北省烟草公司故城县公司 0503310
河北省烟草公司固安县公司 0503311
河北省烟草公司曲阳县公司 0503312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新县公司 0503313
河北省烟草公司无极县公司 05033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33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滦平县公司 0503316
河北省烟草公司巨鹿县公司 0503759
河北省烟草公司冀州市公司 0503369
河北省烟草公司怀来县公司 0503370
河北省涿州市烟草公司 0503371
河北省烟草公司武安县公司 05033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永年县公司 0503373
河北省烟草公司香河县公司 0503767
河北省烟草公司兴隆县公司 0503768
河北省烟草公司平泉县公司 0503769
河北省烟草公司赞皇县公司 0503770
河北省烟草公司藁城县公司 0503771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 05037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文安县公司 0503773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4
河北省烟草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5
河北省烟草公司隆化县公司 0503776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县公司 0503777

河北省烟草公司河间市公司 0503778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县公司 0503779
河北省烟草公司宁晋县公司 0503780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城县公司 0503781
河北省烟草公司迁西县公司 0503782
河北省烟草公司丰南市公司 0503783
河北省烟草公司满城县公司 0503784
河北省烟草公司清苑县公司 0503785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阳县公司 0503786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司 0503787
河北省烟草公司抚宁县公司 0503821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丘市公司 0503057
河北省烟草公司泊头市公司 0503058
河北省烟草公司遵化县公司 0503059
河北省烟草公司昌黎县公司 0503060
河北省烟草公司磁县公司 0503061
河北省烟草公司沙河市公司 0503062
河北省烟草公司南宫市公司 0503063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碑店市公司 0503064
河北省烟草公司霸州市公司 0503065
河北省烟草公司深州市公司 0503066
河北省烟草公司辛集市公司 0503067
河北省烟草公司正定县公司 0503068
山西省:
山西省烟草公司潞城市公司 0504657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汾县公司 0504658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 0504659
山西省烟草公司候马市公司 0504660
山西省烟草公司应县公司 0504661
山西省烟草公司怀仁县公司 0504662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城县公司 0504663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西山矿区购销中心 0504664
山西省烟草公司繁峙县公司 0504665
山西省烟草公司离石县公司 0504666
山西省烟草公司左云县公司 0504667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高县公司 0504668
山西省烟草公司文水县公司 0504669
山西省烟草公司清徐县公司 050467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猗县公司 0504671
山西省烟草公司永济市公司 0504672
山西省烟草公司河津市公司 0504673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 0504674
山西省烟草公司浑源县公司 0504675
山西省烟草公司夏县公司 0504676
山西省烟草公司孟县公司 0504677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定县公司 0504678
山西省烟草公司榆次市公司 050467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谷县公司 0504680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遥县公司 0504681
山西省烟草公司汾阳县公司 0504682
山西省烟草公司交城县公司 0504683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桓县公司 0504684

山西省烟草公司屯留县公司 0504685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市公司 0504686
山西省烟草公司代县公司 0504687
山西省烟草公司右玉县公司 0504688
山西省烟草公司芮城县公司 0504689
山西省烟草公司灵丘县公司 0504762
大同市烟草一分公司矿区公司 0504820
山西省烟草公司吉县公司 0504823
山西省烟草公司古交市公司 0504069
山西省烟草公司高平市公司 0504070
山西省烟草公司原平市公司 0504071
山西省烟草公司介休市公司 0504072
山西省烟草公司孝义市公司 0504073
山西省烟草公司洪洞县公司 050407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托克旗公司 050514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和林格尔县公司 050514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土默特右旗公司 050514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茂联合旗公司 050514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准格尔旗公司 050515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海拉尔市公司 050515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杭锦后旗公司 050515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司 05056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南区公司 05056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公司 05056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和县公司 05055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凉城县公司 05055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四子王旗公司 05055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商都县公司 05055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司 05055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化德县公司 05055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县公司 05055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开鲁县公司 05055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牙克石市公司 05055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根河市公司 05055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旗自治旗公司 05055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噔口县公司 050551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五原县公司 050552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拉特前旗公司 050552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额尔古纳右旗公司 050552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拉特旗公司 050507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满洲里市公司 0505076
大连市: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公司 0506153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公司 0506154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6155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6156
瓦房店市烟草公司 0506157
大连经济开发区京大联营公司 0506079
普兰店烟草公司 0506080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票市公司 0506158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海市公司 0506159
辽宁省烟草公司凤城市公司 0506160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原市公司 0506161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民市公司 0506162
辽宁省烟草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3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4
辽宁省烟草公司彰武县公司 0506165
辽宁省烟草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6
辽宁省烟草公司法库县公司 0506167
辽宁省烟草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8
辽宁省烟草公司义县公司 0506169
辽宁省烟草公司绥中县公司 0506170
辽宁省烟草公司康平县公司 0506603
辽宁省烟草公司辽中县公司 0506604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宾县公司 050660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洼县公司 0506606
辽宁省烟草公司铁法市公司 0506607
辽宁省烟草公司台安县公司 0506608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平县公司 0506609
辽宁省烟草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0
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1
辽宁省烟草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2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昌县公司 0506613
辽宁省烟草公司喀左县公司 0506614
辽宁省烟草公司西丰县公司 0506615
辽宁省烟草公司灯塔县公司 0506752
辽宁省烟草公司兴城市公司 0506077
辽宁省烟草公司昌图县公司 0506078
吉林省:
吉林省烟草公司农安县公司 0507317
吉林省烟草公司双阳县公司 0507318
吉林省烟草公司榆树市公司 0507319
吉林省烟草公司九台市公司 05073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德惠市公司 0507321
吉林省烟草公司蛟河市公司 0507322
吉林省烟草公司永吉县公司 0507323
吉林省烟草公司桦甸市公司 05073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舒兰市公司 0507325
吉林省烟草公司公主岭市公司 05073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梨树县公司 05073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抚松县公司 0507328
吉林省烟草公司临江市公司 0507329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司 0507330
吉林省烟草公司靖宇县公司 0507331
吉林省烟草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公司 0507332
吉林省烟草公司东丰县公司 0507333
吉林省烟草公司洮南市公司 0507334
吉林省烟草公司图们市公司 0507335
吉林省烟草公司龙井市公司 050733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烟草公司 0507337
吉林省烟草公司敦化市公司 0507338
吉林省烟草公司集安市公司 0507749
吉林省烟草公司辉南县公司 0507750
吉林省烟草公司磐石县公司 0507751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中县公司 0510223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徒县公司 0510224
江苏省烟草公司六合县公司 0510225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南县公司 05102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阳县公司 051022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宿迁县公司 0510228
江苏省烟草公司靖江县公司 05102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睢宁县公司 0510230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宁县公司 0510231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淳县公司 0510232
江苏省烟草公司大丰县公司 0510233
江苏省烟草公司铜山县公司 0510234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湖县公司 0510235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县公司 0510236
江苏省烟草公司响水县公司 0510237
江苏省烟草公司阜宁县公司 0510238
江苏省烟草公司射阳县公司 05102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新沂市公司 05102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海县公司 0510241
江苏省烟草公司仪征县公司 0510242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邮市公司 0510243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安市公司 05102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沭阳县公司 0510245
江苏省烟草公司姜堰市公司 0510246
江苏省烟草公司邗江县公司 05102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宝应县公司 0510248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门市公司 05102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滨海县公司 0510250
江苏省烟草公司邳州市公司 0510251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东县公司 0510252
江苏省烟草公司建湖县公司 0510253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云县公司 0510254
江苏省烟草公司丰县公司 0510523
江苏省烟草公司沛县公司 0510524
江苏省烟草公司涟水县公司 0510525
江苏省烟草公司赣榆县公司 05105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洪县公司 0510527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水县公司 0510528
江苏省烟草公司洪泽县公司 05105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盱眙县公司 0510763
江苏省烟草公司句容县公司 0510082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坛市公司 0510083
浙江省: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庐县公司 0511690
浙江省烟草公司富阳市公司 051169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杭市公司 0511692
浙江省烟草公司淳安县公司 0511693
浙江省烟草公司临安县公司 0511694
浙江省烟草公司建德市公司 0511695
浙江省烟草公司萧山市公司 0511696
浙江省烟草公司鄞县公司 0511697
浙江省烟草公司奉化市公司 0511698
浙江省烟草公司慈溪市公司 0511699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公司 0511700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公司 051170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姚市公司 0511702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海县公司 0511703
浙江省烟草公司象山县公司 0511704
浙江省烟草公司苍南县公司 0511705
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 0511706
浙江省烟草公司乐清市公司 0511707
浙江省烟草公司瑞安市公司 0511708
浙江省烟草公司泰顺县公司 0511709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阳县公司 0511710
浙江省烟草公司开化县公司 0511711
浙江省烟草公司江山市公司 0511712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游县公司 0511713
浙江省烟草公司常山县公司 0511714
浙江省烟草公司长兴县公司 051171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安吉县公司 0511716
浙江省烟草公司德清县公司 0511717
浙江省烟草公司岱山县公司 0511718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泗县公司 0511719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公司 0511720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泉市公司 0511721

浙江省烟草公司缙云县公司 0511722
浙江省烟草公司青田县公司 0511723
浙江省烟草公司松阳县公司 0511724
浙江省烟草公司遂昌县公司 051172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三门县公司 0511726
浙江省烟草公司天台县公司 0511727
浙江省烟草公司椒江市公司 0511728
浙江省烟草公司黄岩市公司 0511729
浙江省烟草公司玉环县公司 0511730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岭市公司 0511731
浙江省烟草公司仙居县公司 0511732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乡市公司 0511733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善县公司 0511734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盐县公司 0511735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湖市公司 051173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宁市公司 0511737
浙江省烟草公司新昌县公司 0511738
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 0511739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县公司 0511740
浙江省烟草公司上虞市公司 0511741
浙江省烟草公司永康市公司 0511742
浙江省烟草公司义乌市公司 0511743
浙江省烟草公司兰溪市公司 0511744
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 051174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东阳市公司 051174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浦江县公司 0511747
浙江省烟草公司武义县公司 0511748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石狮市公司 0513765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城乡卷烟销售公司 0514339
江西省烟草公司进贤县公司 0514340
江西省烟草公司黎川县公司 0514341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年县公司 0514342
江西省烟草公司宁冈县公司 0514343
江西省烟草公司湖口县公司 0514344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安县公司 0514345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干县公司 0514346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市公司 0514347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载县公司 0514348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高县公司 0514349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 051435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临川县公司 0514351
江西省烟草公司余干县公司 0514352
江西省烟草公司浮梁县公司 0514353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公司 0514354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丰县公司 05143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弋阳县公司 0514356
江西省烟草公司信丰县公司 0514357
江西省烟草公司安远县公司 0514358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县公司 0514359
江西省烟草公司都昌县公司 0514360
江西省烟草公司永新县公司 05142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分宜县公司 0514760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县公司 0514084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建县公司 0514085
江西省烟草公司波阳县公司 0514086
江西省烟草公司广丰县公司 0514087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北经理部 0514088
江西省烟草公司庐山公司 0514089
江西省烟草公司修水县公司 0514090
江西省烟草公司高安市公司 0514091
湖北省: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陂县公司 0517410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昌县公司 0517411
湖北省烟草公司新州县公司 051741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蔡甸区公司 0517413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公司 0517414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公司 0517415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口区公司 0517416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公司 0517417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公司 0517418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公司 0517419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公司 0517420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冶县公司 05174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沙洋公司 0517422
湖北省烟草公司枣阳市公司 0517423
湖北省烟草公司神农架林区公司 0517424
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市公司 0517425
湖北省烟草公司老河口市公司 051742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市城区公司 0517427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县公司 0517428
湖北省烟草公司谷城县公司 0517429
湖北省烟草公司保康县公司 0517430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城县公司 0517431
湖北省烟草公司南漳县公司 0517432
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 0517433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城市公司 0517434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县公司 0517435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江县公司 0517436
湖北省烟草公司兴山县公司 0517437
湖北省烟草公司远安县公司 0517438
湖北省烟草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39
湖北省烟草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40
湖北省烟草公司秭归县公司 0517441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市公司 0517442
湖北省烟草公司应城市公司 0517443
湖北省烟草公司安陆市公司 0517444
湖北省烟草公司广水市公司 0517445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悟县公司 051744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汉川县公司 0517447
湖北省烟草公司云梦县公司 0517448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昌县公司 0517449
湖北省烟草公司仙桃市公司 0517450

湖北省烟草公司石首市公司 0517451
湖北省烟草公司潜江市公司 0517452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0517453
湖北省烟草公司洪湖市公司 05174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钟祥市公司 0517455
湖北省烟草公司公安县公司 051745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江陵县公司 0517457
湖北省烟草公司监利县公司 0517458
湖北省烟草公司松滋县公司 0517459
湖北省烟草公司京山县公司 05174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州市公司 0517461
湖北省烟草公司麻城市公司 051746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穴市公司 0517463
湖北省烟草公司红安县公司 0517464
湖北省烟草公司蕲春县公司 0517465
湖北省烟草公司浠水县公司 0517466
湖北省烟草公司罗田县公司 0517467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梅县公司 0517468
湖北省烟草公司英山县公司 0517469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市公司 0517470
湖北省烟草公司蒲圻市公司 0517471
湖北省烟草公司嘉鱼县公司 0517472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城县公司 0517473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山县公司 0517474
湖北省烟草公司阳新县公司 0517475
湖北省烟草公司崇阳县公司 051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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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郧西县公司 0517482
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市公司 0517483
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 0517484
湖北省烟草公司建始县公司 0517485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丰县公司 0517486
湖北省烟草公司鹤峰县公司 0517487
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 0517488
湖北省烟草公司宣恩县公司 0517489
湖北省烟草公司来凤县公司 0517490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祁阳县公司 051818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兴县公司 0518189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东县公司 0518190
湖南省烟草公司安乡县公司 0518191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宁县公司 0518192
湖南省烟草公司耒阳县公司 0518193
湖南省烟草公司隆回县公司 0518194
湖南省烟草公司双峰县公司 051819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汉寿县公司 0518196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司 0518197
湖南省烟草公司华容县公司 0518198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武陵源区公司 051819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宁乡县公司 0518200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市公司 0518201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邵县公司 0518202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乡市公司 0518203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化县公司 0518204
湖南省烟草公司花垣县公司 0518205
湖南省烟草公司攸县公司 0518206
湖南省烟草公司蓝山县公司 0518207
湖南省烟草公司宁远县公司 0518208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县公司 0518209
湖南省烟草公司嘉禾县公司 0518210
湖南省烟草公司安化县公司 0518211
湖南省烟草公司沅陵县公司 0518212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县公司 0518213
湖南省烟草公司慈利县公司 0518214
湖南省烟草公司石门县公司 0518215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州县公司 0518216
湖南省烟草公司大庸市武陵源区公司 0518217
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江县公司 0518218
湖南省烟草公司临湘县公司 0518219
湖南省烟草公司冷水滩市公司 0518220
湖南省烟草公司凤凰县公司 0518221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 051822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县公司 0518097
湖南省烟草公司津市市公司 0518098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山县公司 0518099
湖南省烟草公司南岳县公司 0518100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东县公司 0518101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市公司 0518102
广东省: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雄县公司 0519374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海市公司 0519375
广州烟草贸易中心 0519376
广东省烟草公司深圳市公司 0519377
广东省烟草公司珠海市公司 0519378
广东省烟草公司汕头市公司 0519379
广东省烟草公司河源市公司 0519380
广东省烟草公司汕尾市公司 0519381
广东省烟草公司东莞市公司 051938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中山市公司 0519383
广东省烟草公司江门市公司 051938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山市公司 0519385
广东省烟草公司茂名市公司 0519386
广东省烟草公司肇庆市公司 0519387
广东省惠州烟草贸易中心 05193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清远市公司 0519389
广东省烟草公司潮州市公司 0519390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阳市公司 0519391
广东省烟草公司云浮市公司 051939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三水市公司 0519393
广东省烟草公司顺德市联合公司 051939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冈县公司 0519395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澳县公司 0519396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东县公司 0519397
广东省烟草公司阳江市公司 0519398
广东省烟草公司普宁市公司 0519399
广东省烟草公司蕉岭县公司 0519400
广东省烟草公司惠阳市公司 05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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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除省财政直管县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财政局对所辖区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注重效益、责任明确、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擅自举借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审批与举借
第七条 兰州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兰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兰州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额度管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政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应当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
第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市辖区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由辖区财政部门编制,经辖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纳入兰州市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再经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也应当纳入债务预算。
第九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由举借平台或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的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三)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报表。(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债务额度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凭市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如有必要,需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并经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需要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融资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市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融资公司举借债务,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融资公司举借债务,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局备案,并由市辖区财政部门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由市级融资公司举借的,并由辖区人民政府使用的债务资金,由市级融资公司以转贷方式转贷给辖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本区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债务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不再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和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支持水利、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三)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四)由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且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以及政府楼堂馆所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或者市场化运作替代政府融资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兰州市建立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贷款项目的项目申报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决算报告;(五)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和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家和省上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文件以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举债、谁收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融资公司应当建立起偿债准备金制度,并建立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公司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告知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市财政转贷或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及时偿还或者不履行偿还责任,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实施财政扣款,抵顶所欠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最终债务人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其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规模。年度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比例。在偿债高峰期,可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第三十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融资公司也应按照债务余额的5%-8%建立偿债准备金,确保按时归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对兰州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指标。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定各控制指标的警戒线,用于考核和衡量市本级及辖区人民政府的债务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所属融资公司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市辖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所属融资公司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兰州市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融资公司应当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四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四十一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审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财政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2010年1月5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市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和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应由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黄山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对市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四条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征得市财政部门、市人事部门(编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实行定期审议制度。每年度上半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7月1日以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初审一月一次,市政府审定两月一次。个别急办事项,可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